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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大学生冒名送外卖 发生事故雇主有责

作者:    编辑:袁尊   来源: 法制日报    发表于:2020年04月10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陆某系江苏省某高校大二学生,利用暑期时间在朋友的介绍下做外卖员送餐。因陆某未满18周岁,不能在App上注册成为外卖骑手,陆某便冒用母亲的身份证注册,某外卖平台启东市恒大区域送餐负责人顾某在明知陆某信息不符的情况下,仍雇佣其送餐,为其提供电动车和食宿,并按照陆某送餐单数结算收入。

入职5天后,陆某驾驶电动车在送餐路上与同向步行的茅某发生碰撞,经公安部门认定,陆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茅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向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赔偿损失共计136676.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陆某父亲陆某雷、某外卖平台启东恒大区域送餐负责人顾某为案件被告。庭审中,顾某辩称,陆某自行在App上注册骑手,自行接单送货,否认与陆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通过朋友介绍至顾某处做暑期工,陆某用其母亲身份证信息注册骑手后进行接单送单,顾某提供电动车及食宿,其工作性质属于持续性、重复性的提供劳务,而非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劳动报酬最后由顾某按每单4元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应认定陆某与顾某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陆某冒用母亲身份登记骑手,在送餐过程中致茅某受伤,且负事故全责,存在重大过失。顾某作为雇主,在陆某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注册骑手后未尽到制止、提醒、监督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情形,法院认定顾某承担60%责任,陆某承担40%责任,共同赔偿茅某交通事故损失123349.35元。因陆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陆某雷系陆某的法定监护人,虽然陆某现已成年,但未有证据证实其有经济能力,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陆某雷应当对陆某的侵权行为给茅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或个人虽明知未成年人不符合用工条件,但仍旧予以招用,在这一情形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骑手因冒用他人信息进行注册,导致事故发生后,实际责任人与送餐平台内部有关保险信息并不一致,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法官同时提醒外卖平台和经营者,在招录骑手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身的规章制度去执行,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增加额外的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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