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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动态]公安部拟修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5月27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公安部拟修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5月24日就《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学校;旅游、宗教活动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部介绍,在实践中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不够突出、行业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执法监督不够严密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规章予以明确。
根据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和公安部2015年、2016年立法计划,公安部组织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送审稿规定,交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域、水上设施和港口、码头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送审稿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依法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学校;旅游、宗教活动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
送审稿提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明确监督抽查的单位类型、数量和重点内容,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送审稿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经评估确定的火灾隐患突出的行业、区域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在执法责任方面,送审稿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客观记录监督检查过程;消防监督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参与监督检查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对检查记录内容负责。
同时,送审稿还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的4种情形:
——因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者内容不一致,导致执法行为适用依据不当的;
——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或者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及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消防执法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
 
 
                                           (来源:中新网   供稿: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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