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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动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09月25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

公消〔2014〕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日益提高,为维护火灾形势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不适应社会需要的现象仍然突出,行业部门和单位培训责任不落实,监管和投入力度不够;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发展较慢,培训设施薄弱,教学质量管理不规范;培训渠道狭窄,培训方式单一,不能满足社会多元需求;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和业务能力不适应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深刻吸取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社会消防培训力量发展
(一)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清理取消阻碍社会消防培训发展的限制措施和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消防专业课程并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协调落实国家在职业培训、就业培训上对师资培养、财政补贴、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化。
(二)推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要分析评估本地区培训需求和培训能力,科学规划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推动发展不同层次规模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在省会城市以及区域性中心城市培育一批具有仿真和实操特色、以中高级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在地级市发展一批以初级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鼓励培训机构在保障培训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培训点,满足社会从业人员就近培训需要。
二、创新消防安全培训机制
(一)拓宽消防安全培训渠道。各地要改进传统的消防安全培训方式,坚持以实践能力为导向,支持社会从业人员自主选择通过业余自学、师傅带徒弟、网络教育以及机构培训等不同渠道和方式,掌握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要引导整合社会资源,鼓励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消防设备生产厂家向社会开放内部培训设施设备,参与不同种类需求的实操培训任务,增加社会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岗位适应性实操培训的渠道,作为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操培训的有益补充。
(二)加强网络教育培训。要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资源,开发建立消防网络教育平台,针对不同群体对象,建设网上教育课程“超市”,拓展网络教育的应用范围,实行学时学分制的自主选学模式,推动培训由集中面授的单一形式向网络化、多元化教育方式转变,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化、服务公共化,满足公众不同的培训需求。
(三)探索政府购买消防安全培训服务。要探索政府购买消防安全培训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机制,推动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财政保障范围。探索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委托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区的公益性消防安全培训,开展送消防安全知识上门服务活动,不断扩大消防培训覆盖面。
三、提升消防安全培训质量
(一)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建设。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教师考核合格上岗制度,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应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实操教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要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督促教师提高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鼓励消防行业协会对培训教师开展能力评价。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质量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教学和考试管理,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的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强化实操培训效果,提高培训对象的实践能力。要建设完善自有培训实操设施,并将实操设施与理论课堂紧密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培训机构研发消防技能仿真实训系统,丰富培训手段。
(三)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培训质量提高。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对培训的检验和促进作用,狠抓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施建设和质量管理,从组织机构、考评员队伍建设、场地设施设备、考培分离、鉴定流程以及质量评估等方面加强质量管控,稳妥发展“一站多点”,积极拓展鉴定工种、规模,加快开展中、高级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鉴定质量的提升促进消防安全培训质量的提高。
四、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责任落实
(一)督促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单位落实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快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突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在建工地以及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场所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加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岗前适应性培训,配备一定数量取得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带班上岗。
(二)推动落实部门消防安全培训职责。要提请政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职责,编制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培训教材,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培训、就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农民工培训等平台和项目。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新申请培训机构的条件审查,加强对现有培训机构的定期质量评估,依法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以及培训质量不高等行为。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培训的监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把消防安全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定期研究推进。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积极从“举办培训”向“监管培训”转变,不得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不得参与经营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不得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安全培训行业分会,加强行业自律,切实防止垄断现象。要结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倒查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社会单位和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
                              2014年7月14日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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