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信息]2017年女兵征集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6月28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2017年女兵征集优惠政策
一、入伍基本权益
公民服兵役享有的优待权益,党和国家对军人及家属的优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人民群众也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我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根据这个总的原则,公民应征服现役以后,无论是本人还是家属,都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多方面的优待和照顾。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军婚受到保护,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享受免费邮递等。军人参战或因公致残,还要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在乘坐车船时享有优先购票和减价优待,生活受到国家照顾和保障。四川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规定:“农村籍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优先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范围”。根据民发〔2012〕193号和川民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高校在校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此外国家还规定,义务兵家属与其他群众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的优先权。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此外,政府和军队还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等活动,发动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为军属排忧解难。
二、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治考核、优先审批定兵等优先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根据总参、总政、总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入伍后现实表现好,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可以按程序提拔为干部。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二)学费资助减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本科和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的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为方便大学生应征,国家还规定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应征,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应征。
(三)考学升学优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从2015年起,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5000多的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2015年起录取比例在现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就业安置扶持。根据川委发〔2011〕16号及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各地把大学生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体系,给予重点培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部队团级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计不超过6分。川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渠道,加大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聘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和选配专武干部工作力度,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中择优录取。
(五)发放入伍奖励。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集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从四川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各地在此标准上可进一步提高。
(六)安排专项落户。川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凡从四川省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以上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它优抚安置政策。
三、退役安置政策
(一)基本安置原则。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二)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工作。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等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四)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参加一次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各地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享有自主就业优惠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