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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处规章]保卫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7月01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保卫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一、处内机动车辆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二、处内车辆主要用于警备值勤、办理案件和后勤事务。一般事情不得随意出车,凡外部借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经处长批准,其他任何人无权派车。若遇特殊情况,如紧急报警、夜间办案、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可由带班领导调动。

    三、严格车辆管理,确保安全。严禁司机酒后驾车,严禁非司机驾车,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履行出车手续,建立出校登记簿。

四、严格车辆加油手续,任何人不得公油养私车,不准将油送给他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车辆需要维修时,原则上必须经请示批准后方可维修;修车费用一次一结帐,报销前需列出明细,经审核后方可报销。车辆维修需要购买配件,必须事先填写车辆配件购买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且必须经验收后方可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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