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处规章]请示报告制度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03月02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请示报告制度
事前请示、事后报告是保障工作开展的重要措施,它能使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正确处理,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中重大问题(维稳案件、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纠纷等)。
二、工作中发生的事故(破坏事故、重大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各类闹事苗头和突发事件及重大火灾事故等)。
三、巡逻执勤时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害部门重大隐患和事故苗头等)。
请示报告要求:
一、及时:当日情况当日汇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二、具体:报告的内容,必须有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真实:报告的内容真实可靠,未弄清的问题,应及时查证后再报,也可以先简报,后祥报,不准虚报,假报和隐瞒不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