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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处规章]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09-03-02   作者:   编辑:

 

请示报告制度

 

事前请示、事后报告是保障工作开展的重要措施,它能使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正确处理,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中重大问题(维稳案件、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纠纷等)。

二、工作中发生的事故破坏事故、重大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各类闹事苗头和突发事件及重大火灾事故等

三、巡逻执勤时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害部门重大隐患和事故苗头等)。

请示报告要求:

一、及时:当日情况当日汇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二、具体:报告的内容,必须有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真实:报告的内容真实可靠,未弄清的问题,应及时查证后再报,也可以先简报,后祥报,不准虚报,假报和隐瞒不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