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处规章]保卫处安全保卫工作奖惩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03月02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保卫处安全保卫工作奖惩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考核,增强工作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人员尽职尽责地自觉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卫处全体职工和编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 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尽职尽责、模范遵守纪律而绩效显著和见义勇为以及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工作重大失误和责任心不强酿致事故或造成损失者,给予处罚。
第五条 奖惩依据考评结果、检查结果和实际效果,由处综合科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条 奖励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给予表彰和奖金。
第七条 处理按照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对处理不服者,可申请处长办公会复议。
奖 励
第九条 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100元奖金。
1.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者;
2.受到学院表彰者;
3.被地方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
4.受到与工作相关的其它表彰或获得其它奖励者。
第十条 热爱本职,坚守岗位,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50--300元奖金。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者;
2.制止公共场所纠纷,在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成效显著者;
3.查处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中成绩显著者;
4.现场抓获作案人员者;
特大刑事案件奖200—300元;
重大刑事案件奖100—200元;
一般刑事案件奖励50—100元;
一般治安案件奖励50元。
查破盗窃案件,奖励50-100元。
5.在防火、交通等安全管理中,能及时发现事故苗头,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
6.在查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十一条 在安全保卫工作中防范措施得力,及时阻止重大事故发生,挽回损失在2000元(含)以上者,给予表彰并按挽回损失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见义勇为,或发生灾害事故时奋不顾身,积极抢救国家、集体及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者,给予表彰并视情节发给200--300元奖金。
第十三条 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案件工作中积极主动,勇敢顽强,抓获犯罪嫌疑人员或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有功者,给予表彰并发给100元奖金。
第十四条 在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者,视情节给予专项奖励。
处 罚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半年值班津贴。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发值班津贴10—20元:
1.上班着装不整齐,在岗位上进食、闲聊和办私事,或姿态不端正等不雅行为累计达三次者;
2.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内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经批准,私自换岗、顶岗的;
4.办公室卫生状况差,乱倒茶水、乱扔烟头的;
5.不认真填写当班记录、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扣发一个月值班津贴。
1.上岗前饮酒、上班睡觉、旷工2小时以内者;
2.发现可疑人员不盘查,对现行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3.无理取闹者;
4.工作中语言粗俗,引起师生投诉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上级指示,行为轻微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三个月值班津贴。
1.对报案、求助人员采取冷漠、生硬、蛮横和推诿态度者;
2.挪用扣押物品,情节轻微者;
3.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4.对违纪学生乱使用械具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六个月值班津贴,并报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1.玩忽职守,责任区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或责任事故的;
2.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及上级指示,搬弄是非,骚扰、辱骂他人或打架斗殴者;
3.乱罚款、乱收费;挪用、截留、私用扣押物品,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
4.贪污或挪用赃款赃物,数额较小的;
5.敲诈勒索当事人的;
6.参与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者。
第二十条 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贪污、挪用赃款赃物及敲诈勒索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卫队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处综合科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