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处规章]保卫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准则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03月02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保卫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卫处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以确保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保卫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修养,提高业务技能,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保卫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守则
第四条 政治坚定,旗帜鲜明,不断提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条 文明、理性、规范办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
供;不主观臆断、不道听途说、不偏听偏信,不以权谋私。
第七条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坚持原则,反对自由主义,自觉克服个人英雄主义或利已主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积极维护集体荣誉。工作日不准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严禁酗酒。上班时不串岗,不大声喧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九条 增强组织观念,遇事请示汇报,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老爱幼、团结共事、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不得拉帮结派,禁止挑拨是非。
第十条 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经常开展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方法,不耍特权,做到快速、全程、文明、热情服务。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同无关人员谈论保卫业务;不泄露案情;严格为检举人、受害人保密。严守国家和学院科研秘密。
第十二条 处理各类案件和纠纷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不得一人办理。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物、现金和吃请;扣押物品要由涉案人员和办案人员签字后,交由专人登记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使用或变卖。案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将未退还的扣押物品及案卷移交处综合科。
第十三条 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与当事人有直接亲属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为当事人说情,影响办案。严禁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索贿和敲诈勒索,严禁贪污、侵占、挪用赃款赃物。
第三章 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 对待同志,言语要诚恳、谦虚、直爽;要说关心话、商量话;不说挖苦话、偏激话。
第十五条 对待领导,语言要尊重、认真、诚实;要说请教话、虚心话;不说恭维话、虚假话。
第十六条 对待师生员工,言语要谨慎、诚恳、坦率、热情;要说贴切话、信任话、和蔼话;不说斥责话、埋怨话。
第十七条 对待违纪者或嫌疑人,言语要严肃、认真、合法;要讲政策、讲利害、讲道理;不讲无根据的话。
第十八条 对待受害人,言语要同情、宽慰、稳妥;要讲安慰话、对症话;不说刺激话、责备话。
第十九条 对待证人,言语要清楚、明确;按政策说话,要说启发话、信任话;不说威逼话。
第二十条 对待来访师生或教工家属,言语要耐心、细致;要说关心话、劝导话;不说剌激话、无原则话。
第二十一条 接听电话时,声音要和蔼可亲,如果接到报警求助电话,务必问清基本情况,及时转承办人员,并作好记录。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恪尽职守,遇到问题不躲不绕,不推不靠,积极工作;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主动帮助转给有关部门。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持证上岗。礼貌待人,做到生人熟人一样热情、领导师生一样微笑、大事小事一样认真、上班下班一样接待、忙时闲时一样周到。男同志发不压耳,不留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涂指甲。
第二十四条 作风正派,工作踏实,举止庄重,行为不轻佻;不开庸俗玩笑。
第二十五条 虚心听取师生意见,为师生排忧解难,接受师生监督,严禁公报私仇,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公务时不刁难师生,询问当事人时讲究方法,询(讯)问违章违纪和嫌疑人时不打骂、变相体罚,严禁对违纪学生使用械具,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上规定,领导要以身作则,从严管理。所有保卫人员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轻微的要在全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工作失误的,上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为准则经保卫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