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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校门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06月01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校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门卫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门是学院人员出入的主要通道,是学院安全的重要门户,全院师生员工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自觉遵守出入校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院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必要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门卫的查验。

第三条 各类培训班、非学历班学员凭在校培训(学习)的相关证件出入。

第四条 校外人员到校园内联系业务或探亲访友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在征得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教师学生会客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上课期间原则上不会客。来访客人原则上应在22时前离校。

第五条 学院及各单位邀请中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出席会议,外单位来校参观、访问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通知保卫处,必要时接待单位应派人到校门迎接。

第六条 国内外新闻记者、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本校外国专家除外)进入校园必须经过学院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禁止商贩、产品推销人员、拾荒、乞讨等社会闲散人员及衣冠不整者进入校园。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张贴广告、散发宣传品。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毁或爬越学院围墙和校门,不准破坏防护设施,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设立便门。

第九条 学院车辆和教职工自备车,凭学院核发的“机动车辆出入证”进出,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外来的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因工作、生活需要进入校园的,应停车登记并自觉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上级机关和领导来校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处,所乘坐车辆免于登记。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或其他抢险救灾车辆不受本规定的限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接送病人、携带大量物品或遇到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乘车人应向门卫出示证件、说明情况。禁止载客人力三轮、机动三轮以及车容不整、牌照不全或无明确联系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自行车、电动车出入校门时应推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校门交通畅通,校门前禁止停放一切车辆(含非机动车),校门外100米以内禁止摆摊设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门上悬挂宣传条幅,不得在校门口张贴和散发通知、广告等。

第十四条 携带物品外出,应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及个人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出校;携带可疑物品出校的,门卫有权暂扣物品,并报告保卫处核查。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管制械具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学院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早6时开门,晚24时关闭大门。大门关闭期间进出校门实行登记制度,非校内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七条 门卫执勤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管理好校门,做到文明执勤,着装整齐,讲究礼仪。

第十八条 出入校门的人员或车辆,要自觉服从门卫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纠正。对不服从管理,强行出入或无理取闹情节较严重的,保卫处负责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对妨碍门卫执勤造成严重后果,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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