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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06月01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条  学院公用机动车、教职工自备车辆(含摩托车)须凭保卫处签发的“四川文理学院车辆出入证”出入,并按指定的场地停放。

第五条  外来车辆(公务车和特种车除外)进入校园,实行收费,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的程序和价格执行,且须在门岗登记,并按指定的路线、场地行驶和停放;

严禁出租车(残疾、危重病人除外)、三轮摩托车、残迹人代步车进入校园;严禁外来机动车借道通行。

第六条  严禁无牌照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八条  为学院食堂、商业网点运送货物的车辆应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严格执行上午八时前出入的规定。

第九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须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确保安全。严禁车辆超载、超速和鸣笛,严禁乱停、乱放,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条  未经学院同意,不属学院国有资产的机动车禁止喷印“四川文理学院”字样或图案。

第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非学院原因发生的擦挂、损坏或丢失等,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自行车的闸、铃、锁、牌照要齐全有效,靠右行驶,不得在行进中嬉戏或横占道路,不得离开车把骑车,不准搭载人员,禁止骑飞车或走“S”字路线,在有禁行标志的地方须下车推行,禁止车况不良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自行车不准乱停乱放,应有秩序地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自行车出入校门须推行。

第四章  行人和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  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道路禁止练车、玩球、滑旱冰、滑板、坐卧、嬉戏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严禁损坏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违者照价赔偿。

三、严禁12岁以下儿童单独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使用人力车。

第十六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上行走,不得并排横占道路(队列行进除外),严禁在停车场滑板、溜旱冰或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观察交通标志或过往车辆,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严禁设置障碍妨碍交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和配合学院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损坏交通设施、设备、路面、草坪、花卉、树木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对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扣所在支部综治分五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遵守交通法规和学院规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含三轮摩托车、残迹人代步车)造成交通损害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对学生按违纪论处。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并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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