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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11月12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保卫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做好公务活动车辆保障工作,根据学校公务车辆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保卫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常规管理
(一)保卫处公务车主要用于校领导公务用车、紧急机要文件传递、重要考试试卷押运、公务接待用车、经处领导批准的其它公务用车、出警处置突发事件、计财处到银行办理业务及因公出差等。
(二)公车管理责任人为保卫处处长,综合科长直接管理,具体负责别克商务车的日常档案、车辆年检、保险、加油、维护保养及车辆派遣工作。
(三)为杜绝公车私用,防止车辆被盗,车辆不使用时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因公出差期间停放在正规停车场。
二、车辆调度
(一)一般用车由综合科长审批,根据值班表安排驾驶人员。
(二)离开达州主城区用车须填写《派车单》,综合科长签发,市内用车由综合科负责安排驾驶人,市外用车由处领导指派驾驶人员。
(三)填写《派车单》要写明用车人员、用车事由、往返地点、出车时间等,用车结束时,用车人员应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后由驾驶人员交综合科备案。
(四)驾驶人员凭综合科签发的《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驾驶人员有权拒绝用车申请;特殊情况须请示处领导后再出车,用车结束后须补办派车手续。
(五)驾驶人员应按《派车单》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线路出车,一般不得中途改变;如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处领导后,可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派车单》“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三、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一)驾驶人员要服从综合科的统一调度,根据综合科签发的《派车单》安排出车,不得无故延误、随意改变行车线路,不得私自用车。
(二)驾驶人员未经处领导批准或综合科的安排,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三)驾驶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停放车辆,如无特殊情况,夜间和假期应将车辆停放于校内指定位置。
(四)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若有违法行为均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综合科负责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值班安排,驾驶人员调班需综合科备案,驾驶人员值班期间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
(六)驾驶人员要做到随时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车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七)驾驶人员要及时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认真填写《派车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四、车辆加油管理
(一)公车加油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三)公车运行费用由综合科核算、处领导签字后,凭相应票据到计财处报销。报销票据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五、车辆维修与保养
(一)驾驶人员要注意车辆的行驶状态,值班期间要经常检查车辆主要机件,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情况,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发现故障及时申报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二)公车例行维修和保养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经综合科初审后报处领导同意,再实施维修。
(三)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更改修理项目,未经批准安排修理或私自更改修理项目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长途出车需在外地修理的,先电话报综合科备案并说明原因,征得处领导同意后方可就近进行修理。
(五)车辆维修采取刷公务卡结算,由综合科负责与维修企业结算。
(六)综合科要按时到指定的检测站对车辆年度检验和购买车辆保险,严禁逾期年检或脱保。
六、驾驶人员工作纪律
(一)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文明行车。
(二)驾驶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不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通过恰当方式向科、处领导沟通交流。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6 年1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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