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及各类计算机房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6年02月1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及各类计算机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加强对各类计算机房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使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现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发1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199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对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学院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和计算机房的安全防范必须接受保卫处的监督管理。
二、校园内各单位开设计算机房,必须向学院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组织治安、消防等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计算机安全应用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安全应用资格证》后,方能投入使用。已建立的计算机机房并开始运行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一个月之内到学院保卫处登记,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三、按照四川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校园内各类计算机房不得从事电脑游戏娱乐经营活动,严格禁止上机人员自带游戏软件进行电脑游戏。
四、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机房,必须明确责任人,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上机人员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本院人员开放,上机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并认真做好上机人员的详细登记(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上机起止时间及证件、号码等)。
五、各类计算机房必须具备安全防范措施,安装铁门、铁窗,以及必要的防盗、防火设备。对教学科研微机数量集中的机房,应配备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看守,不失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学生宿舍中,学生个人拥有的计算机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制定,网管中心要负责对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和监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公寓部要加强门窗防盗措施和门卫管理。
七、网管中心要对有害信息进行监控,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流查询时,若发现反动、淫秽、黄色等国家明文禁止传播的信息和内容,应作好网站点的记录。严禁下载、上传和散布。如发现有人下载和传播上述内容的人员,应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严格禁止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或利用互联网络泄露国家、单位秘密和其他重要技术资料、数据。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供校内房源和场地出租或合办网吧,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九、校内各类计算机房服务时间应严格控制,每天晚上11∶30至第二天的7∶30严禁对外服务,如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延时的,必须报学院保卫处备案。以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十、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保卫处将依照校规给予关闭机房,并对事件责任人及系主要负责人在全院予以通报。
1.未向保卫处申请,擅自开设计算机房的;
2.未取得《计算机安全应用合格证》和《从业人员计算机安全应用资格证》的;
3.对上机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如实登记的;
4.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对上机人员自带游戏软件进行电脑游戏的行为不加以制止的。
本规定从修订之日起实施。校内凡涉及有计算机房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请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