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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6年02月1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文理学院校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文理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由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负责,保卫处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是第二负责人,其他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是第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的"四川文理学院防火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主要负责全院防火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当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防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院与各系、处、室单位签订《四川文理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院保卫处和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院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消防知识讲座和灭火演练。
   (二)督促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人。
   (三)制定学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单位认真整改。
   (五)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和处理。
   (七)起草消防安全工作文件、通知、通报等,经学院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八)制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总结和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根据消防法规和学院颁发的规章制度,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章用火、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研究处理。
   (十)完成学院和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制订的消防安全制度,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与下属单位(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督促落实。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学生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确保消防设施、消防标志、灭火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对违反消防法规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八)完成学院和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物业部和公寓部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五)对违章用火、用电和违反消防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完成学院和保卫处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防火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要职责:
    学院防火重点单位(部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畅通安全出口,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每日防火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三)签订"重点单位(部位)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四)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单位出租房屋时,产权单位和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在签订的租房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应当遵守本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集会、讲座、晚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在事前应同时向学院主管领导和保卫处以书面形式报告,其活动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与学院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人,保卫处和建筑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校卫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扑灭初起火灾;协助消防队灭火和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保卫处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定期培训,掌握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学院内下列范围的单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招待所、体育场、学生活动中心、教职工活动中心,计算机室、会议室、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院宿舍、医院。
   (三)行政办公大楼、网络中心。
   (四)图书馆、理化实验楼、二教学楼。
   (五)高压配电室、餐饮部等其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学院批准确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学院挂牌标示,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其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院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或改造、装修的公众聚集场所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关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举办集会、讲座、晚会、运动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必须配备消防执勤人员,负责活动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因特殊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向保卫处申报,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占用消防通道在校园道路上停放机动车,阻碍消防车通行。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火灾时,做到及时报警,组织人员实施灭火,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五)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是否填写防火档案和巡查记录。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系每半月组织一次对本系学生寝室的防火检查。其他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对本单位学生和教职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危险药品的管理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情况。
   (十)防火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单位进行防火检查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签订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责任书,落实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包括型号、数量、设置地点、有效时间等。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或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
   (一)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①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②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遮挡的。
    ③占用、堆放物品而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④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⑤消防设施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⑥在学生公寓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违章用火、用电的。
    ⑦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二)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1、电力线路陈旧老化,长期超负荷运行,经论证必须整改的。
    2、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
    3、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或者配置的灭火器类型不符合要求的。
    4、其他必须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保卫处和主管院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学院将根据情况,及时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如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和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产停业或停用,并立即安排计划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保卫处。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教职工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学生至少每学期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操作规程。
   (二)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有关火灾案例以及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知识。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的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新入校的学生和新调入单位的教职工在进校后的第一个月内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党政第一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学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
   (二)重点防火单位(部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他单位也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慨况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情况。
   (二)学院和单位下发的防火安全通知、文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
   (六)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包括数量、型号、产地、灭火类别、出厂日期等)情况。
   (七)值班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处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五)高压配电室、仪器设备和高层建筑物的有关防雷或防静电等检测记录。
   (六)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 灭火及救援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及校卫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
火场总指挥员由学院消防机构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物资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学院消防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对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发生的火灾,学院领导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七条 火场警戒区内以及支援、协助扑救火灾的单位、个人,应服从学校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院内各部门应配合支持灭火和抢险救援。对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而受伤的人员,学院医院应及时组织救护。
    第三十八条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校卫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应由起火部门、受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考绩、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因违章用火、用电、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学院将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消防工作总结评比中,对评选出的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其奖励金额如下:
   (一)消防安全先进单位:设三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颁发奖状,奖励现金500元;
    二等奖:颁发奖状,奖励现金300元;
    三等奖:颁发奖状,奖励现金200元。
   (二)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设三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励现金200元;
    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励现金100元;
    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励现金50元。
    第四十二条 对没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者因严重失职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远将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其具体处罚如下:
   (一)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对严重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扣发岗位津贴(或罚款)100--500元或警告处分。
   (二)对因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一般火灾事故:
    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扣发岗位津贴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责任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事故责任人不能评选当年先进,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党政职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火灾损失。
    2、重大火灾事故:
    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扣发岗位津贴或者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事故责任人不能评选当年先进,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党政职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火灾损失。
    3、特大火灾事故:
    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扣发岗位津贴或记大过、开除公职处分;责任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事故责任人不能评选当年先进责任人取消当年晋升工资、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火灾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因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和《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人员赶赴火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各部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造成人身伤亡,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追究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院责成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院以前颁发的消防安全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经学院办公会议通过后,按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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