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6年12月1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流动人口”是指我院所辖范围内各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从事经营和劳务活动的人员;来投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人员;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的人员;回校暂住的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因合同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而在校园内工作的外来人员。住在校园内,户口关系不在本市的计划外学生(学习人员)也列入“流动人口”。
第二条 院内各单位对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流动人口,应在其进校后三日内,将其花名册报保卫处存档备案,并凭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手续。
第三条 流动人员应在到达的次日,持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在办理登记手续后,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发给住三个月以上人员“暂住证”,并签订《治安责任合同》,取得在我院临时居住的合法权利。对不按规定办“出入证”和“暂住证”的单位或个人扣减该单位综合治理分3分。
第五条 凡来我院从事基建、维修等劳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签订《治安责任合同》,接受学院治安监督管理。同时,该单位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工作。
第六条 凡在校园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摆脱、抵制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从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