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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6年12月1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部车辆进入学院一律实行收费管理(政府机关来学院办公事及为学院运送物资的车辆除外)。收费标准为:车辆每次收费2.00元,如需夜间停放的收停车费10.00元。进入学院的车辆应按照学院划定的地点停放,校园内应减速行驶和禁鸣喇叭。

    二、凡往来于校园内的各类车辆及行人均应相互礼让,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若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责论处。

    三、学院内部的公用车原则上停放进车库;教职工的自备车应停放在学院划定的区域,不得乱停乱放,否则将扣减该教职工所在支部的综合治理分3分。

    四、校园内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学骑自行车。一经查获,学院师生员工一律扣减其所在支部的综合治理分3分;校外人员一律由学院治安管理职能部门暂扣其车辆。

    五、校园内设置的减速装置和交通标示牌严禁损坏和挪动,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院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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