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6年12月1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学院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入学院的人员,应主动接受门卫查询;来校探亲、访友,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向门卫登记。
第三条 校园内严禁摆摊设点,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第四条 加强校园内火源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事故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保卫处或消防部门,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通知、广告、告示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栏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国家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校园内不得敞放、喂养家禽家畜,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遵守院内公共秩序,不得在集会和其它集体活动中故意喧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或从事其它干扰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不得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应经学院保卫处同意,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及来院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