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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1月1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1987)205号和省公安厅(1988)167号通知以及我院有关制度,特制定我院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大型文体活动”是指全系人员参与的或参加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条  大型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将活动的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持人、安全措施和批准单位或领导,书面告知保卫处。接到报告后,保卫处立即派人前往活动现场,对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者,填写《文体活动登记表》,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举行。

    第四条  活动项目必须内容健康,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章。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和公民的权利。

    第五条  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纪律,爱护公共财物,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不得寻衅滋事。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或团体,其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要对活动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活动前,制定并组织实施该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法纪和安全知识教育,并负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活动中如发生纠纷或案件,要主动协同保卫部门查处。

    第七条  全校性的大型文体活动,由保卫处承担安全保卫工作,主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其它大型文体活动,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如确需保卫处协助配合,应事先联系。执勤人员的执勤补贴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八条  凡售票的文娱、体育活动,主办单位责任人对活动的治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凡对安全保卫工作未履行职责并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者,要追究主办单位或团体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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