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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动态]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介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情况

作者: 供稿:卢超   来源: 中国网    发表于:2017年11月14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111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在会上介绍了《办法》有关情况。

于建华指出,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现实需要。一方面,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分析来看,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另一方面,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制约消防安全的“顽症”,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二是出于惯例。自“十五”以来,国家每五年都会出台有关消防工作文件。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2006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年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3年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推动消防事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三五”期间,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为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支持。

三是基层期望。根据《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从考核反馈的情况来看,各级政府都希望从国家层面对相关职责给予明确。据统计,现在全国已经有13个省份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实践效果也很明显。

于建华介绍,《办法》起草历时一年半,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起草工作组先后赴20余个省份,召开座谈会30余场次,组织各类专题调研23个,形成重大调研报告5个。形成报告初稿后,先后两轮征求了31个省级政府、44个国务院相关部门、10个全国性行业性协会、7家央企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形成了印发稿。

《办法》共6章、31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第二章是地方各级政府职责,规定了省、市、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是政府部门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是社会单位职责,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是责任的落实,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六章是附则,对专有名词做了解释。

于建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通过对火灾情况分析情况来看,我国公共消防安全领域存在三个方面的风险和短板。

首先是高风险的城市和低设防的农村并存。高风险城市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高层建筑。城市高层建筑林立,全国的高层建筑已经达到了61万多栋,百米以上的高楼全国是6000多栋;二是城市的地下建筑。我国有20多个省城市已经开通了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开发使用的面积达到2466万平方米,还有一些地下空间都改为一些旅店、出租房、人员密集场所,为火灾防控带来很大风险;三是大型综合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万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体已经超过了1万个,特别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体已经突破了1000个;四是城中村。据不完全统计,各个大中城市当中的城中村就有10万多处;五是化工。全国有10万多家的各类化工企业、易燃易爆企业,化工园区就有490多处,化工企业的安全风险也相当高。

农村的低设防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防火监督。我国的消防属于城市消防,防火的监督力量主要部署在城市,到农村乡镇这一级没有专门的消防监督机构。现役的消防队伍,集中在市区、城区,农村、乡镇组建了一些专职队或者兼职的消防队。另一方面,所谓低防控就是基础设施相对弱,跟城市相比,农村的消防规划、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力量等相对比较弱。现在农村的火灾占额比较高,将近50%以上的亡人火灾都是发生在农村。

第二,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警力严重不足。现在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有2万多人。全国5人以下基层公安消防大队占到82%,多数是35人,在一个县里,这么多单位,真正负责消防监督执法的只有35人。从灭火来讲,公安现役制的灭火力量15万人,还有一些企业消防队、政府合同制大体上是17万人左右。比较而言,防火灭火力量与担负的任务相比不对称。

第三,公共消防的设施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较大。从这几年对省级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来看,有两组基本的数据。一是按照城市规划,应建未建的消防站欠账34%。二是消防栓欠账30%。从消防的规划方面来说,农村消防规划比较滞后,特别是相当多的农村乡镇几乎没有消防规划,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村寨规划也比较差,没有防火间距,大量木竹结构,耐火等级低,一旦发生大火几乎就是火烧连营。

于建华介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亮点体现在五个方面,并提出多项举措保障责任落实。

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于建华介绍,《办法》的主要亮点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第五,明确强调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保障消防责任落实

于建华指出,《办法》当中对保障责任落实有几个方面:一是注重责任目标的考评。在国务院层面制定目标责任,每年坚持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

二是强化了责任考核的结果运用。就国务院层面来说,对省级政府考核后,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并且要纳入全国的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要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各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是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不能等到发生火灾以后来追究,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履职,也要进行追责。

  四是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办法》规定,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特大火灾,国务院早有规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灾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人以上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亡10人以下,通常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较大火灾,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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