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动态]四川省1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4月26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省13部门联合出台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四川省公安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综合保障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建设依据。
一、明确建队要求。明确建队原则。《意见》明确企业单位按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鼓励政企合办、企业联办、购买服务等形式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队伍建设,要求建队企业必须报请当地市(州)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备案,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工团等组织,明确隶属关系、组织活动等。明确建队范围。《意见》明确除公安部等13部门明确的8类企业外,结合驻川企业类型、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增加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省级重点文物古建筑群和超长隧道及隧道群的运营管理单位,解决了不同类型企业建队界限不清的难题。明确建队标准。《意见》明确企业单位所属行业、系统已制定出台消防站队建设标准的,按照具体行业、系统标准执行,在规模上要求企业按三级架构设立支队、大队、中队,并规定支队、大队、中队的划分标准。
二、规范队伍训管。规范管理职责。《意见》明确公安消防、发改等部门共同做好队伍组织建设、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的公安、安全或保卫等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规范用工制度。《意见》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具备消防从业能力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需离岗安置人员,要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内部岗位交流等方式拓宽就业渠道。规范执勤训练。《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制定年度、季度、月、周训练计划,建立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动和组织指挥,在企业内部成立技术专家组和应急处置组,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开展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三、落实综合保障。落实经费标准。《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足额保障。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综合保障。《意见》明确人社部门指导企业按照《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队员工资、津贴、高危补贴及相关待遇,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税务部门按规定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对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等。保监部门指导保险企业适当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商业保险费率。落实奖惩问效。《意见》明确省消安委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检查督导,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消防部门对应建未建、已建不达标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工商部门,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安监部门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内容,统筹纳入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同时还要求公安消防、人社等部门对在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队员要予以表彰,并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119消防奖评选。
自公安部等十三部门《指导意见》下发以后,总队高度重视,总队首长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总队司令部领导数次组织专题研究,与各省直部门开展广泛讨论,高效完成我省《意见》的颁布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我省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具体可行条件,将与总队前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训练工作的指导意见》形成合力,全面促进我省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教育与灭火救援实战水平稳固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