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章]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10月21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10月14日,四川省省长魏宏主持召开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规章《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省公安消防总队王松林副总队长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关于《送审稿》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的说明,并组织与会人员进行了讨论。
《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3号)作为全国唯一一部消防规划编制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政府规章,自1998年10月发布施行以来填补了我省消防规划方面的立法空白,为加强我省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新《消防法》和《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后,城乡规划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规定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且也不再适应我省消防规划体制机制的现实状况,对其进行修订显得十分必要。我总队于2012年正式启动该规章的修订工作,并经申报将该项目分别纳入了省政府立法计划2013年的调研论证项目和2014年的制定项目。立法过程前后历时两年,先后2次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全省各市、州政府征求意见,在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到自贡、泸州、绵阳、广元、南充、宜宾等地召开了调研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送审稿》。《送审稿》包括总则、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4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重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总结了近年来四川省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方面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了消防规划编制模式、总体要求、强制性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内容,强化了监管问责力度。一是修改了规章名称,将原规章名称中的“城市”取消,变更为《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二是扩展了消防规划覆盖范围,在原规定基础上扩展了消防规划编制、管理的覆盖面,将消防规划编制、管理从城市、镇延伸到了乡、村,填补了过去乡、村消防规划的空白;三是完善了消防规划管理制度,确定了消防规划的类别内容,规范了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消防规划实施的职能职责;四是设定了消防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为确保消防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新设定了监督检查有关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报告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城乡规划督察员负有对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的职责,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应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此外,《送审稿》还调整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议一致审议通过《送审稿》,下一步将以省政府令的名义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