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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章]公安部关于消防工作“六个必查”和“六个一律”
发布时间:2009-05-13   作者:   编辑:

 

公安部关于消防工作“六个必查”和“六个一律”

 

                  六个必查

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立即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六个一律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

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

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