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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青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刑2年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一青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刑2

 

一名山东青年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度造成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确认工作受阻。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这名青年有期徒刑2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此案的被告人、现年30岁的王元华家住山东省商河县,中专毕业后在济南打工。200610月底,王元华发现河南省人事中心网站的访问量比较大,就想通过这个网站多抓点“肉机”,即先控制这个网站,然后通过该网站来控制访问过该网站的计算机。

随后,王元华通过一定程序,取得了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服务器的管理权限,自己创建了一个用户名并设置了密码,顺利进入该网站服务器,在其主页源代码上加了一段隐藏代码,把河南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直接链接到他在“华夏黑客同盟网”空间的木马上。这样一来,凡存在漏洞而访问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的计算机,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链接到王元华在“华夏黑客同盟网”空间的木马上,他制作的木马就轻松地种在了这些存在安全漏洞的计算机上,他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这些计算机了。

再后来,王元华发动已被他控制的百余台“肉机”,对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服务器进行DDOS拒绝服务器攻击,致使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不能正常进入。事发时,正值河南省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考生进行网上报名确认,造成数万名考生无法进入该网站报名。

2006125日,王元华在山东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王元华在事发后却说:“我比较喜欢研究网络技术,通过抓‘肉机’控制别人的机器,验证了我的技术,很有成就感。”他说:“控制了别人的计算机,我想跟它连通就跟它连通,有一种一切我做主的感觉”。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元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元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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