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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男子酒后帮朋友倒车压死自己 家属起诉车主等人,法院判了

作者:    编辑:胡漫   来源: 东方网    发表于:2020年04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一名男子倒车时被甩出驾驶室,然后将自己碾压身亡……对于这起发生于2019年初的离奇车祸,可能不少四川乐山人还记忆犹新。(2020415日,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家属则对相关当事人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车主夫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离奇车祸〗

男子倒车被甩出后被压死

201917日晚,四川乐山城区嘉兴路美食街发生了一起离奇的车祸。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信息及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倒车时被甩出驾驶室,然后将自己碾压身亡。

据目击者介绍,事发时间大概在当晚940分。根据该目击者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这辆白色小轿车从人行道上缓缓驶出,当车辆驶入机动车道后,有一蓝衣女子向轿车走去。但不知为何,该轿车突然倒车,女子被刮倒在地,而倒行的轿车驾驶室车门打开了,司机被甩了出来并被压在车轮底下。

最后,众人帮助抬开了汽车。事发后,红星新闻记者从乐山市中医医院处获悉,由于伤势过重,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认定〗

死者酒后操作不当直接造成事故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显示,死者张某生于1987年,乐山市中区人。201917日,被告吕某某因与李某某举行婚礼发放请柬事宜,邀请张某及其他好友在嘉兴路某饭店吃饭。席间,除被告李某某等几位女性没有喝酒外,其余在场好友均饮酒。

饭后,因被告吕某某喝醉,被朋友扶到车内后排座位休息。被告李某某上车倒车准备离开时,发现不好倒,此时张某恰好在车辆旁边。张某说帮忙把车倒出去,当时李某某未拒绝他,只是反问“你也喝了酒,得不得行哦?”其说完这句话就下了车,将未熄火的车辆交给了张某,张某在倒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自己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9220日,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

被告应当承担40%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多次找到吕某某夫妇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被拒绝赔偿。张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作为原告,将吕某某夫妇及两名同桌饮酒者均告到了法院。

四原告认为,被告吕某某系该肇事车辆的车主,在其请客吃饭过程中劝张某等人饮酒的行为,为本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自己喝醉后,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李某某在实际控制和使用肇事车辆时,明知死者张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下,仍要求其代为倒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原告还认为,同桌饮酒者朱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喝酒状态下,所有人的行为能力、认知能力等均有下降时,酒席参与人间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相互扶助、相互警示、相互制止的法律义务,但其却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原告认为,在此次事故中,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是由死者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是受限于行政认定范围对交通事故参与者法定地位限制的情况下,对实际交通行为作出的认定,而本案此次事故是因为诸多交通参与者以外的原因、过错综合在一起共同作用下发生的,所以不能单独采信事故认定书来决定死者的赔偿事宜。

原告认为,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各被告的过错行为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各被告应当对其各自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死者对其死亡后果有过错应当承担60%的责任,各被告应当承担40%的责任。

〖法院判决〗

车主夫妇赔偿20.2万元

对此,乐山市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反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不过,吕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吃饭的组织者及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吕某某与李某某对张某酒后驾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李某某在知悉张某已饮酒的情况下,未劝阻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吕某某与李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同饮者之间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且四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朱某某、周某某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被告朱某某、周某某在饮酒后也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劝诫义务,故张某的死亡与被告朱某某、周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01万元,根据过错比例,吕某某与李某某共计赔偿20.2万元(101万元×20%)。由于吕某某与李某某已支付丧葬费30000元,应予以抵扣,故还需支付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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