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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好友相约喝酒致死 同饮者尽义务无责

作者:    编辑:胡漫   来源: 法制网    发表于:2020年06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近日,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友相约饮酒致死的案件,法院判决同饮者无责。

朱某生前与陈某等3人是共同创业的好友,20181012日,朱某转给陈某211元委托陈某等人购买排骨、花生米、两斤半散酒,相约4人晚上一起在共同经营的车城内打扑克喝酒。散席后,陈某等人将朱某安全送回家中。朱某睡觉至凌晨,因呕吐物窒息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在家中死亡。朱某家人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遂将陈某等3人起诉到法院,要求3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可能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本案中,陈某等3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对朱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亲属的诉讼请求。朱某亲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的被告陈某等人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其在共同饮酒中是否存在过错。共同相约饮酒,相互之间负有劝阻、照顾、求助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等相互保护义务。朱某生前与陈某等3人是共同创业的好友,4人此前也曾在一起饮酒。本案中,4人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恶意劝酒等导致朱某饮酒过量的情形,共同饮酒后陈某等人将朱某安全送回家,朱某系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故陈某等3人对朱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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