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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替人考试写错名字露马脚 考生和“枪手”双双获刑

作者: 编辑:袁尊   来源: 武汉晚报    发表于:2019年05月16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冒名顶替别人参加考试,签名时一不留神竟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反应过来赶紧涂改,被监考老师及时发现。昨日,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虽然没有作弊成功,考生和“枪手”仍双双获刑。

90后张莉(化名)在药店工作,为了有更好的薪资和发展前景,就想考个执业医师资格。在复习过程中,文科出身的她却发现有很多生物学知识学不会,于是就想找人替自己考试。

在好友介绍下,张莉找到了已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王静(化名),双方约定,如果四门考试全过支付15000元费用,定金2000元。

考试前一天,张莉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王静,让她代替自己上考场。第二天上午,王静顺利替考,但是下午参加中医学专业知识二的考试时,在武汉工程大学考点内,王静在座次表签名时,竟一时恍惚写错了名字,虽然马上改了过来,但是仍然留下了涂改痕迹。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再次核实王静的身份,替考一事败露。王静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1113日张莉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认定,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检察院认为,张莉和王静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洪山区法院立案后,认定张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王静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张莉和王静均被判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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