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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微信支付宝被盗刷 竟是手机卡遭克隆

作者: 编辑:胡漫   来源: 法制网    发表于:2019年05月17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近年来,移动支付的方便与快捷,使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在全球迅猛发展。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也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令人深思。

37岁的王某系某公司监理人员,与朱某及安某为同事关系。201916日,王某为盗取朱某的财物,在一办理假证处办理了朱某的虚假身份证,使用虚假身份证在营业厅补办了朱某的手机卡,通过密码找回功能登录朱某的支付宝、微信,将朱某支付宝、微信内余额及绑定的银行卡中的16433元钱盗走。赃款已挥霍。

2019117日,被告人王某为窃取安某的财物,利用其曾从事通讯工作的经历获知手机初始密码,通过安某的手机初始密码补办了安某的手机卡,利用补办的手机卡使用密码找回功能登录安某的支付宝、微信,将安某支付宝内37000元转入安某的工商银行卡内,将安某建设银行卡内50000元转入安某的微信中,又将安某建设银行信用卡中20000元办理现金分期,将钱转入安某建设银行储蓄卡内,准备将上述款项通过微信转入自己银行卡内,后安某发现及时报警,因账户冻结,上述三笔款项均未转走。

2019124日,民警在其家中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28日被依法逮捕。2019327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的虚假身份证予以没收。

审理此案的石河子市法院法官王先美分析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1234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其中,107000元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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