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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女子撒气从11楼扔下行李箱,未伤人也获刑

作者: 编辑:胡漫   来源: 长安网    发表于:2019年11月21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最高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今年112日,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与其男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赵某将家中2个行李箱、1把雨伞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起亚牌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2692元。事后,赵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赔偿1万元,王某对赵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鉴此,最高院印发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本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如何适用《意见》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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