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城管遭老太刺喉 故意伤害有哪些责任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3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城管遭老太刺喉 故意伤害有哪些责任
导读:近日,一城管遭老太刺喉,45岁的女摊贩将糖葫芦竹签一下戳进一位执法人员脖子上。故意伤害有哪些责任?
一、城管遭老太刺喉
1月16日下午,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市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卖糖葫芦的摊贩袭击,后者将糖葫芦竹签戳进一位执法人员的脖子上。
三峡广场商圈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受伤的执法人员现在在西南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甲状腺残次,经法医初步鉴定为轻伤二级;商圈管理委员会从警方证实,商贩年龄45岁,姓王,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辖区渝碚路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移送沙坪坝看守所拘押。渝碚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执法人员被摊贩刺伤一事,案情尚在调查中,不便透露。
17日上午9时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获悉,目前被刺喉的城管送医救治后已无生命危险,涉事老太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二、故意伤害有哪些责任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供稿:王唯 来源:民生热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