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虚开社保证明被捕 违法获利高达400余万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4月25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虚开社保证明被捕 违法获利高达400余万
一、虚开社保证明被捕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自2016年南京实施非本市户籍人口购买商品住房需要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的限购政策之后,犯罪嫌疑人丰某、徐某、问某某便合谋虚开并买卖南京社保缴费证明。
丰某教唆犯罪嫌疑人焦某,利用其曾负责维护南京社保系统的工作便利,连接南京社保系统,使用系统维护的登录口令非法进入社保验证系统,为未缴纳社保的人员添加社保缴费数据并生成社保缴费证明。之后交由丰某、徐某、问某某逐层转发出售。
目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焦某、丰某、徐某和问某某,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有啥区别
主犯与从犯是在同一个共同犯罪的事实中,对于不同罪犯区别,目的是区分处罚的轻重。
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供稿:王唯 来源: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