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刑事案件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举案说法 >> 刑事案件 >> 正文

[刑事案件]河南一高中财务挪用学费买理财 挪用60万挣60元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11月22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河南一高中财务挪用学费买理财 挪用60万挣60元
 
河南省偃师市教育系统不久前发生了一场不小的震动——该市3所高中,包括一所省级示范高中的3名财务人员,接连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或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近600万元。
据承办上述案件的偃师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涉案的3所学校皆存在财务管理松弛等问题。该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启动预防调查程序,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已于近日向该市教育部门发出了开展广泛排查、进行自查自纠的检察建议。
私刻印章、伪造单据,挪用400余万
偃师某一高是洛阳市示范高中。王延辉原是该校财务室的一名报账员。尽管在中学工作,但王延辉生活奢侈、出手豪放:2015年“9•3”大阅兵时,他看到开道的警用摩托车很喜欢,就花3.98万元买来一辆同品牌的;看到别人夜夜笙歌、包养情人,他也成了夜店常客,为情人一掷千金,面不改色;看到房地产市场火爆,就花费140余万元在洛阳市购买两套房产……
其实明眼人一看就会发现问题:身为一名普通的高中教辅人员,这些消费显然超过王延辉的收入水平。那么,他大把的钱究竟从何而来?原来,王延辉在经手的学费上琢磨出了“门道”。
2013年秋季开学后,王延辉陆续收到学校高一新生的择校费等,共计107万元。当时恰好有个投资机会,王延辉在向财政专户上缴37万元后,就将剩余的70万元拿去投资。为避免被发现,他变造单据,在学校上缴的另外一笔46万余元的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私自添加了这笔择校费,然后将总额改成了116万余元蒙混过关。尝到甜头后,他又多次以这种方式挪用学校资金投资,盈利后再将挪用的钱还回去。
后来,因为嫌变造单据麻烦,王延辉干脆打起了造假的歪主意。他通过联系街头小广告,花钱私刻相关印章,再通过伪造偃师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罚没收入结算单等方式,继续挪用所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用于个人投资。
2015年12月14日,王延辉主动投案,被其挪用的407万余元仅退回121万元。今年1月5日,王延辉被立案侦查。
碍于情面挪用学费买理财
偃师某高中是河南省首批命名的省级重点高中和首批省级示范高中,已有近百年的办学史,戚明威原是这所名校财务室的一名老员工。入职近30年了,戚明威对各种财务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可谓“门清”。可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却“栽”在了熟人推荐的“理财产品”上。
2012年7月上旬,戚明威陆续收到高一新生的书本、作业本费合计53万元,并将钱暂时存放于学校财务室。同年7月19日,因担心不安全,戚明威带着现金到偃师某银行营业部准备存入其个人账户代为保管,恰巧碰到了该营业部员工田某。平日里,二人因工作关系接触很多,算老熟人了。一见是戚明威,田某赶紧迎上前去热情招呼。当得知戚明威准备将所收的学费存入活期账户后,田某动了私心,希望戚明威能拿这笔钱帮其完成理财任务。
碍于熟人情面,戚明威勉强答应下来,允许对方使用一个月,于是当天就将53万元全部交由田某购买理财产品。此后,在田某的“指点”下,戚明威又分别于同年7月26日、8月2日、8月15日购买理财产品,4次收益共计1310余元。为掩人耳目,2012年9月上旬,戚明威将53万元连同自己计算出来的银行活期利息294.42元交由学校财务室,上缴财政专户,剩余1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2月26日,戚明威被立案侦查。
挪用60万挣了60块
和戚明威一样,同样“栽”在了“理财产品”上的还有铁孝锋。
铁孝锋原是偃师某实验高中财务室的一名报账员。调查显示,2011年7月至9月间,铁孝锋将陆续收取的学校2011年下半年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存入其个人账户,并于当年7月2日和9月7日,分别取出其中的10万元和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理财款被赎回后,铁孝锋先后获利32.95元和27.40元。
2016年3月21日,铁孝锋被立案侦查。压根没有把这件事当成事的铁孝锋,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面临刑罚后追悔莫及。
“这也算犯罪?”
据介绍,戚明威和铁孝锋的心理和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为在他们看来,不管是存入账户还是购买理财产品,钱都是放在银行,并没有往自己兜里装,认为只要是不贪不占就不算犯罪;就算挪用了,也是用于短期理财,应该不会被追究。检察官说,实际生活中,持有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有些案发学校领导,在得知检察机关因此立案后甚至发出这样的疑问:“这也算犯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达到规定数额,哪怕只挪用一天也一样构成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   供稿:王唯)
版权所有 @ 2017 四川文理学院武装保卫部(处)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 联系方式:0818-2791110(莲湖校区)0818-2760415(南坝校区)
ICP备案号:蜀ICP备06020089号-1 、网警备案号:51170003000124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