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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获刑半年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12月14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获刑半年
 
2015年7月5日,山东曹县考生程某使用手机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将杨某等人的高考志愿修改,把填写志愿机会用完,并删除其他志愿,企图使三名被害人无法被录取。今年12月7日,山东省曹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程某是曹县一中学2015届毕业班学生,平时与同班同学苏某关系比较好。当年,苏某的高考成绩较低,未填报高考志愿,准备继续复读。2015年7月5日,苏某的父亲(另案处理)找到程某,给他一张纸条,纸条上写有程某和苏某学校的一些高考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身份证号和密码。苏某父亲让程某将纸条上这些考生的高考志愿改成不可能被录取的大学,使这些考生无法被录取,从而陪着苏某复读。
程某听了苏某父亲的话,利用手机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修改了三名考生的志愿。分别将尚未填报志愿的杨某的第一志愿填报为北京体育大学,并把填报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韩某的第一志愿改成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孙某的第一志愿改成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
2015年7月5日,孙某、韩某发现自己填报的志愿被他人改动过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经曹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侦查和向招生考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孙某、韩某的高考志愿得以更改。杨某知道自己的高考志愿被更改后,立即与老师和班主任联系,向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申请,改回了自己的志愿。
庭审当天,程某在陈述时表示,十分后悔,向三名被害人及家长表示歉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程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网 供稿:胡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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