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男子运河驾驶摩托艇撞死他人被判交通肇事罪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1月0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男子运河驾驶摩托艇撞死他人被判交通肇事罪
男子杨某在运河上无证驾驶摩托艇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艇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水上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据悉,这是新沂市首例水上交通肇事案。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摩托艇在新沂市新戴运河港头段X9-X10航标中间航道内(后行渡口附近),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艇(载着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落水死亡、王某某受伤。
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新沂市新戴运河港头段X9-X10航标中间航道内,属于通航水域,系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且系新沂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首例水上交通肇事案,新沂法院结合新沂市地方海事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杨某因观察疏忽,无证驾驶摩托艇,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法制网 供稿:胡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