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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男子发酒疯引起肢体冲突 导致自己被捅伤堂弟被捅死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10月18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男子发酒疯引起肢体冲突 导致自己被捅伤堂弟被捅死
 
发酒疯引起肢体冲突,导致自己被捅成重伤、堂弟被捅死的惨痛后果。那么,受害人发酒疯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发酒疯引发冲突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遂以故意伤害罪判伤人者死缓。而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酒后滋事的行为,是引发案件的直接原因,其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最终,二审法院将被告人的死缓判决改判为无期。
酒后寻衅导致一死一重伤
46岁的王继业是湖北天门人,在南京某工程公司工作。2014年11月29日,因快到年底了,当晚,公司老板开了两桌,请员工们在食堂聚餐喝酒。晚8时许,一名叫姜大山的员工喝了点酒之后,用言语撩拨同事赵有根。姜大山这个人素来好发酒疯。赵有根酒后也有点小冲动,用言语回击了姜大山。双方都跃跃欲试准备动手打架。
见此,王继业和姜大山的堂弟姜大海等人都上去拉架,赵有根见势不好就跑了。姜大山找不到赵有根,就在院子里找了根钢筋,冲着王继业去了。王继业逃跑过程中,他从院内废旧物品堆里翻了一把15厘米长的剪刀拿在手里,意图防身。
姜大山挣脱开同事继续追赶王继业而去,同事们见此赶紧让姜大山的堂弟姜大海去劝。之后不久,姜大山和姜大海双双被刺倒地,送到医院之后,姜大海经抢救不幸无效死亡,姜大山也受了重伤。王继业逃跑过程中返回自首,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受害人酒后滋事被认定存在过错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姜大山的酒后行为虽然是引发案件的原因之一,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且无证据证实姜大海有侵害王继业的行为,王继业和姜大山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为不法侵害,不存在正当防卫。而王继业是逃离现场后被抓获,所以不构成自首,鉴于王继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继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继业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王继业接受同事劝说准备投案而被公安人员抓获,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姜大山酒后滋事,是引发此案的直接原因,其在起因上有过错,对王继业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省高院改判王继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法制网    供稿:胡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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