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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车载录音机声太大惹出人命凶手逃16年落网获无期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10月28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车载录音机声太大惹出人命凶手逃16年落网获无期
 
2000年,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桥头某大排档门前,仅因停放在该档口门前的摩托车车载录音机声音过大而引发一宗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案,2015年9月,凶手邹伟双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日前,韶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龚某吃饭后,经过江湾镇桥头某大排档时,因不满叶某停放在该档口门前的摩托车车载录音机声音过大,将摩托车踢倒。正在该大排档内吃宵夜的叶某见状,便与邹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打斗发生后,与叶某一同吃宵夜的被害人梁某以及许某、段某也参与到打斗中,龚某则趁机跑开。梁某等人合力将邹某某制服,并逼迫邹某某下跪道歉及赔偿摩托车修理费。
龚某跑开后叫来邹某章、邹某培等人,邹某某见状便起身反抗,并与梁某扭打在一起,邹某章、邹某培则从旁边柴堆捡起两根柴棍追打许某等人。
冲突中,邹某某在大排档门口拿出一把胶钳殴打梁某,并将梁某前额打伤。龚某等人见状便停止打斗,龚某还扶梁某进到大排档内帮其止血。邹某某仍气愤不过,找来一把菜刀返回大排档内,持刀向梁某的头部砍了两刀,致梁某伤重倒地,邹某某便逃离现场潜逃。梁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9月18日,公安民警终将邹某某抓获归案。
日前,韶关中院经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对本案矛盾激化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对邹某某从宽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法制网   供稿:胡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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