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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无业男集资诈骗4200余万 37名被害人中包括其表姑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6月14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无业男集资诈骗4200余万 37名被害人中包括其表姑
 
无业男子王旭以炒股票、质押担保缺少资金等为借口,承诺给高额利息,骗取37名被害人4200余万元。王旭的表姑也是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698万元。近日,市高院终审以犯集资诈骗罪为由,判处王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债主堵门报警揭骗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旭直接向社会公众或通过王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于还本付息或个人消费,骗取王某等37名被害人或者家庭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675.9096万元,案发前以返利等形式退还各被害人或家庭共计19444.57万元,造成损失4231.3396万元。
2014年6月26日,被害人孙某等人找到王旭要求还款,并报警。王旭向警方交代了其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王旭及其亲友名下涉案银行账户8个,现账户内款项已冻结在案。
此案开庭时,王旭表示认罪。他的辩护人表示,王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了解,男子王旭,1986年12月7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6个月。
判决:一审获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但王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肆意挥霍部分赃款并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所提对王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去年12月28日,法院一审以犯集资诈骗罪为由,判处王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冻结账户内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王旭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上诉:称未肆意挥霍一审量刑重
王旭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认为他已将部分本金打给了王某和张某,是他们没有还给被害人,不应由其承担这部分损失的刑事责任,且部分钱款用来还利息及生活费,未肆意挥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高院经查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量刑适当。王旭所提王某和张某未将其所退本金交给被害人这一情节,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王旭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数额正确。王旭将集资款用于支付高息和个人消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认定为肆意挥霍集资款。王旭案发前退赔的数额已从损失数额中扣减,而案发后并未有实际退赔行为。王旭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今年5月6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花400万买名车名表等案发后,王旭供称,他陆续向30余人借款一亿元,承诺月回报是10%左右。最初是想找项目投资挣钱,后来因为给的利息太高,亏空太大还不上,就借钱用来还前面的欠款。就这样欠款越来越多。王旭说这些借款中,他自己消费有400万左右,曾花200万买了一辆宝马车,花130余万买了一辆奥迪车,花33万买两块名表。被害人王某是王旭的表姑,案发后她向警方提供证言时表示,2012年11月,王旭向她借款说要去做股票,承诺可以给比银行高的利息。2012年12月8日起,王某陆续转给王旭4895万元,之后王旭不定期给她返还利息。“王旭总共还给我大约4195万元,后来我一直催他还剩余的钱,他一直让等着,我才知道被骗了。”王旭的表姑表示,她实际损失698万。“我只知道有王旭这个人,没见过面。”被害人白某说,第一次投资在2012年,他给了张某210万元现金,大概七天后,张某还给他本金并给了11万元利息。尝到甜头后,白某又通过张某先后向王旭投资了七八百万。到2013年底,张某不再给白某返本金和利息。王旭的妻子杨某的证言显示,王旭没有工作,平时就是在家打电脑游戏和呆着。“我知道王旭向他父母、表姐、表哥一共借了几百万,别的不知道。”
 
                                     (来源:京华时报   供稿: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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