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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德阳女子贩毒运毒被判无期徒刑庭审中当庭翻供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6月21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德阳女子贩毒运毒被判无期徒刑庭审中当庭翻供
 
“那个包不是我的。”今天上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毒运毒案。31岁冯某当庭翻供,但未被法庭采纳。最终,冯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牟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邹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结合“6.26”禁毒宣传日到来之际,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德阳市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媒体等听审了该起案件。
31岁女子被控贩毒运毒罪
31岁的冯某不仅被公诉机关指控犯了运毒罪,还有犯了贩毒罪。
据了解,去年2015年7月16日晚23时许,广汉民警在一小区内将冯某挡获,并在其驾驶的轿车驾驶室的脚垫处一黑色方形纸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袋(重51.6克);在副驾驶座位一女式手提包里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袋(重174.0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56.5颗(重5.41克)。
第二天11时许,民警在广汉市新丰镇海口路小区将被告人牟某挡获,并在其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袋(重20.0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0颗(重3.62克)。随后,公安民警对该小区24栋1单元502室牟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12袋甲基苯丙胺共453.39克。同时,在其卧室内查获一黑色外壳笔记本。尔后,公安民警在牟某的轿车内又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重0.93克)。
经鉴定:从被告人冯某车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3.2%和75.9%,从被告人牟某身上及住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7.9%和78.7%。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两人共同向陈某某、向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6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579颗(约重412克),非法获利47万余元。而邹某受冯某安排,参与了运毒。
女子当庭翻供 法庭未采纳
“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进入法庭……”上午9点,冯某、牟某贩毒案;冯某、邹某运毒案正式开庭审理。公诉人与辩护人依次对冯某、牟某、邹某进行询问。庭审中,冯某当庭翻供,否认民警在抓捕现场找到的棕色包是她自己的。
参与抓捕冯某的民警作为证人在庭上介绍,去年7月16日晚23时左右,在广汉市雒城一号小区内将冯某挡获,并在其驾驶的轿车驾驶室的脚垫处一黑色方形纸盒内和副驾驶座位一女式手提包里内发现疑似毒品的东西。
随后,两名证人以及牟某三人指认冯某贩卖毒品。公诉人更向法庭出示了笔录、等四组证据证明冯某犯贩毒运毒罪,其中在公布的现场抓捕视频中,冯某承认装有毒品的棕色包是属于她的。
由于冯某无正当理由在法庭上翻供,法庭对其不予采纳。
据购买毒品的人介绍,他们向冯某购买毒品时,也都是从牟某处拿毒品。另外,民警在牟某的住宅不仅搜出了毒品还有一个黑色笔记本,上面记载了卖出毒品的数量和获得利益。
此外,邹某也承认了帮助冯某运毒,其实是“想挣点车费”。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最终,冯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牟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邹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四川新闻网   供稿: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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