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男子找人替考被判刑 替考人员系某大学在读研究生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3月0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男子找人替考被判刑 替考人员系某大学在读研究生
近日,瑞安男子朱某花了4万元找来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代他参加公务员考试。在面试时因失误拿出本人的身份证被判刑。对方拿到了笔试第一名,但在面试时被识破。日前,朱某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泰顺县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
朱某出生于1983年,户籍在瑞安。朱某曾参加过几次公务员考试,但都没考上。眼见35岁这道参加考试的门槛日益逼近,心有不甘的朱某决定在35周岁前搏一把:2014年7月,他通过中介联系到江苏某大学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刘某。
朱某事后表示,他让刘某替他参加公务员考试,报酬是4万元,刘某答应了。随后,朱某利用刘某的照片,自己个人基本信息,通过路边小广告,找到小贩伪造了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
按照朱某的要求,刘某持这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参加2015年温州市公务员考试。朱某报考的是泰顺县某执法岗位,刘某在笔试中考出了第一名的成绩,获得面试资格。
2015年6月,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阶段。朱某报考的那个公务员岗位,面试地点是泰顺的一家酒店。面试当天,刘某如约来到面试现场。刘某当天拿出的是本人的身份证,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了问题,随即报警。警方赶到后,从在现场的朱某身上查获上述伪造身份证。
警方侦办后,将案件移交到泰顺县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朱某伪造身份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考虑刘某在这起案件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他做了相对不起诉。
在法院庭审现场,朱某称自己是拿钱买身份证,不认为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托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的规定,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期间处于缓解不全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以上判决。经了解,在一审判决后,朱某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