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刑事案件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举案说法 >> 刑事案件 >> 正文

[刑事案件]巴中笨贼20天内9次砸取款机 分钱未偷走获刑7年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1月06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巴中笨贼20天内9次砸取款机 分钱未偷走获刑7年
 
巴中南江人蒋某因欠下4万多元债务,通过看新闻,竟打起了盗窃取款机的主意,在短短20天内利用斧头等工具先后9次打砸ATM机(自动取款机)。虽然没能从取款机里盗走1分钱,但他的盗窃涉案金额已达523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南江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蒋某属于未遂且当庭认罪,最终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判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2万元。
看新闻学盗窃
男子砸取款机偷钱还债
蒋某今年20多岁,由于平时喜欢赌博,欠下了4万多元的债务,由于债主催得紧,蒋某准备盗窃还债。这时,蒋某正好在手机上面看了一条“蒙面男子夜间砸ATM机偷钱”的新闻。
“我选择去砸ATM机偷钱是因为这个安全,不会伤人也不涉及任何私人的财产。”蒋某称。
去年2月初,蒋某“精心”准备了一套作案工具:一个红色的背包,一把1米长的斧头,警用黑色雨衣和帽子,红色条布以及白色手套……
去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蒋某开车来到南江县下两镇一社区银行网点,采用斧头劈砍ATM机旁边的墙体,试图盗窃ATM机内现金。因触响报警装置,蒋某逃离现场。
面对第一次盗窃的失败,蒋某不但没有停手,反而认为自己失败可能是由于工具“不先进”,便又准备了钳子等其他作案工具。
9次砸取款机盗窃未遂
耍脱工作还被判刑7年
去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蒋某开车来到了巴中黄家沟一银行网点,采用斧头撬取款机旁边卷帘门滑槽,试图盗窃ATM机内现金,因惊动保安,蒋某逃离现场。蒋某心有不甘,在当天早晨5时许,他又窜至巴中电视大学旁的一ATM机处,用斧头砍断监控连接线后翻进学校院墙,试图盗窃ATM机内的现金,后被保安发现。
多次失手后,蒋某并没有放弃,又先后6次到巴中附近的乡镇金融服务点,用斧头打砸ATM机想实施盗窃,均以失败告终。每次作案前,蒋某都会先伪装,穿上雨衣、戴上帽子、用条布蒙脸、戴上白手套等。后来发现ATM机附近有监控,便有时剪断监控连接线或者用黑色胶布粘住监控摄像头。
由于作案,蒋某就没时间上班,在工作中屡次脱岗,经常迟到、早退,最终被单位辞退。
去年3月初,蒋某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通过梳理发现,从去年2月10日到2月底,蒋某一共作案9起,但每次都没有从ATM机内盗走现金。
南江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蒋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2万元。
蒋某就这样“砸出”了523万
■第一次作案,ATM机库存现金231090元。
■第二次作案,蒋某破坏信用社卷帘门,试图盗窃ATM机内现金,因惊动保安逃离现场。该信用社5台ATM机,库存总金额为1805300元。
■第三次作案,ATM机库存现金576800元;
■第四次作案,蒋某用斧头撬取款机边的缝隙,害怕被发现逃离现场。该信用社两台ATM机,库存总现金为354900元。
■第五次作案,ATM机库存现金3000元;
■第六次作案,蒋某用斧头撬ATM机机房门,害怕被发现逃离现场。该ATM自助服务区内三台ATM机,库存总现金为763200元。
■第七次作案,蒋某用斧头撬ATM机机房门,因触响警报装置逃离现场。该ATM自助服务区内两台ATM机,库存总现金为624700元。
■第八次作案,ATM机库存现金273000元。
■第九次作案,蒋某用斧头撬ATM机机房门,因害怕被发现逃离现场。该服务区两台ATM,库存总现金为606600元。
经计算,ATM机库存总金额为5238590元。
法官说法
1分钱没偷走 为何涉案金额达523万?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蒋某第二次、第四次、第六次、第七次、第九次ATM机库存总金额的认定,在于蒋某破坏的机房门,而不是具体的哪一台ATM机,因为每一个ATM机都有被盗窃的潜在危险。为了打击这种行为,应将机房内所有ATM机库存的现金计入盗窃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35万元,因而蒋某盗窃的数额属于特别巨大。根据刑法本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蒋某属于犯罪未遂,且当庭认罪,最终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所有 @ 2017 四川文理学院武装保卫部(处)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 联系方式:0818-2791110(莲湖校区)0818-2760415(南坝校区)
ICP备案号:蜀ICP备06020089号-1 、网警备案号:51170003000124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