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两人因涉嫌替考罪被公诉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1月14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两人因涉嫌替考罪被公诉
在替考机构的帮助下,梁某找到大学毕业生蔡某作为“枪手”,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结果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识破。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蔡某及梁某提起公诉,两人被控罪名为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替考罪。据悉,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据了解,35岁的梁某原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报考了北京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想要通过进修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发展。但是,梁某自知凭借自己的能力无法顺利通过考试,于是就在网上找到一家替考机构,通过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并约在一家餐厅见面。
见面后,梁某与对方签了一份“2016年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合作协议”。根据这份所谓的“协议”约定,由替考机构负责帮助梁某安排“枪手”替考,所需费用为7.6万元。“签约”后,梁某将先期费用5万元支付给对方,余款则约定在考试结束后再付。
今年26岁的蔡某在浏览微信群信息时,发现了这条招聘“枪手”的广告。大学毕业后赋闲在家的他,决定冒险挣点钱。根据蔡某的说法,替考机构承诺给他的报酬其实并不高,如果最终的成绩理想的话,他最多也就拿到3000元。
“接活”后,蔡某通过替考机构的安排与梁某建立了联系,梁某还带着蔡某对考研现场进行了确认、办理准考证等手续。在这张准考证上,个人信息全部是真正的考生梁某的,只有照片是蔡某的。
2015年12月26日上午,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开考,蔡某带着梁某的身份证进入考场参考。第一场考试中,监考人员就发现蔡某提交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经过考务人员的质问,蔡某当场承认了自己替考的事实。
蔡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得知消息的梁某随后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此案是北京市首例因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找人代考或者自己当“枪手”的,一经查实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为重要的是,“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严重”。
记者了解到,这起替考案件还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该案于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机关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区检察院受理后,于1月7日便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蔡某、梁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1月12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