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少女百元“出租身体”后索要青春损失费 被判敲诈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03月07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少女百元“出租身体”后索要青春损失费 被判敲诈
记者今日自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名19岁在校女学生李某“出租身体”一夜后向对方索要5万元青春损失费未果报警。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李某系在校学生,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正阳县人民法院案情资料显示,1995年出生的李某网名为“本人出租”。 2013年7月底,王某在网上看到其网名后,主动与其网上QQ聊天,通过聊天,王某了解到李某确实“出租身体”,王某喜出望外。经过短时间的网聊,8月1日夜二人如约见面。通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李某同意“租金”为200元一夜。随后李某随王某去宾馆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回家后的李某感觉身体不适,便上网查询生理知识,认为自己的处女膜已经破裂,非常生气。遂给网友张某联系,让张某为其出谋划策教训王某。经二人密谋后,李某决定找王某索要五万元钱青春损失费,否则就去报警,以此吓唬王某。
8月22日,李某、张某约王某见面,王某如约而至,见面后,李、张二人开始上演双簧。张某称其在检察院上班,懂法律,如果报警,犯强奸罪则最低判刑三年。李某问:是私了还是公了,王某心生畏惧,当场同意私了。李某便开口向王某索要5万元钱。因王某没有现金,张某让王某给李某打了张三万元的欠条,并威胁王某说“第二天12点前把钱送过来,否则就报警”。后因王某失约,张某、李某向警方报案。
法院在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要挟手段,敲诈他人钱款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正阳县人民法院宣传科工作人员王树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考虑到李、张二人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取得王某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特别是李某系在校学生,如对其判处缓刑或其他处罚会对其日后升学、就业造成恶劣影响,故法院决定对李、张二人免于刑事处罚。
王树恒同时表示,李某与王某的性交易属卖淫嫖娼行为,但事后王某也取得了李某的谅解,同样是考虑到会对李某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故法院对王某也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