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矿大学生宿舍内电脑失窃状告学校败诉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06月25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矿大学生宿舍内电脑失窃状告学校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 6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大学生丢失财物状告本校赔偿案作出判决,法院以原告小雨要求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小雨系中国矿业大学2004级学生,2005年8月30日,小雨向中国矿业大学交纳了住宿费1400元,中国矿业大学将其安排在南湖校区桃苑5号楼C306室左室住宿。在校学习期间,2005年10月28日,小雨以61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用于学习娱乐,不用时便将电脑锁入宿舍内的专用橱柜。
2005年12月31日18时20分许,小雨向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派出所报案称其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在宿舍内被盗。当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向原告送达了《立案告知单》,但至诉讼时案件未有结论。此间,小雨曾多次向中国矿业大学提出解决电脑丢失问题。
2006年3月9日,小雨将中国矿业大学及其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小雨认为,被告中国矿业大学收取其住宿费1400元中包括物业管理费,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被告疏于管理,不仅私留了本应当由C306室学生专有的房门钥匙,而且发给学生的钥匙可以左、右室互用,所安装的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其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丢失,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则辩称其收取的住宿费中不包括保管费,并向法庭提供了徐价费函(2004)14号《关于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桃苑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予以证明,认为双方不存在物业管理关系和财物保管关系。同时,该校还提供了《关于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等15份文件来证明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尽到了职责,虽然监控装置因操作台下的部分线缆被老鼠咬坏而导致未正常运转,但与原告财物的丢失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雨向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交纳的1400元住宿费中不含物业管理费,也未将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交付被告中国矿业大学及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保管,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物业管理关系或保管合同关系。因原告小雨系被告中国矿业大学招录的学生,并由其安排入住于5号楼C306室左室宿舍,故双方之间形成的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中国矿业大学应承担管理责任。学生公寓与私用处所存在根本性差异,一般而言,一间宿舍要共住学生数人,学校的安全管理应为广泛意义上的管理,不能苛求学校对学生的所有财物确保万无一失。庭审中,被告中国矿业大学提供的《关于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等15份文件能够证明其在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方面实施了一定的措施,并且,5号楼C306室内设有专用的能够锁闭的橱柜,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中国矿业大学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在学校这一特定的环境内,学校作为管理人应否留有学生宿舍钥匙因各有利弊而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处理,但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同样,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与否,并不能作为界定被告管理工作是否失当的依据。综上,原告小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