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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动取款机“温馨提示”存玄机  骗人钱财终落法网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4月0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自动取款机“温馨提示”存玄机  骗人钱财终落法网

 

如今社会上骗子的骗术可谓五花八门,但只要人们稍微多留个心眼,骗子的伎俩很快就会原形毕露,而行骗者终将为自己的卑劣行径而付出沉重的代价。3月18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出生于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的苏某今年37岁,小学辍学后去广东打工。因为家境一直困窘,所以苏某至今仍打着光棍。看着别的人生活过得有滋有味,苏某也总想有朝一日能发达起来。可是苏某却厌倦了辛苦的劳作,而是寻思着能坐享其成。很快,同村的莫某找上门来,还神秘兮兮地拿出一块硬塑料片和一张银行的“温馨提示”,没什么文化的苏某虽看不懂“温馨提示”,但知道轻而易举的就能“捞一笔”,于是不假思索地答应与莫某大干一场。

    2007年9月中旬和10月31日,苏某伙同莫某先后窜到钦州市及浦北县城,两人四处寻找“猎物”——自动取款机,然后将一枚铁针和一块黑色塑料胶片塞进取款机致使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并在一旁贴上温馨提示牌,利用受害人通过拨打牌上的电话提示转账的方式,分别骗走取款人吴某人民币49988元和韦某人民币2255.44元。苏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尝到甜头的苏某更是胆大妄为,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在2007年10月31日的下午,苏某在故伎重施之时,就被周围的群众当场抓获,而在一旁“放哨”的莫某却已闻风而逃。

    2007年11月1日,苏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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