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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男子对侮辱烈士名誉行为公开道歉

作者: 编辑:袁尊   来源: 法制网    发表于:2019年09月18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在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侮辱凉山救火英雄的案件中,发现该犯罪嫌疑人不仅触犯刑法,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万宁市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经调查,20193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该30名同志为烈士。

201944日,犯罪嫌疑人李万安在微信群其他成员在群里吊唁30名烈士时,公然用侮辱性语言侮辱包括海南籍凉山救火烈士唐博英在内的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救火英雄的名誉。李万安的不当言论受到群内成员的谴责与抵制,并被踢出微信群。

201947日,李万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48日,公安机关以李万安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万宁市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李万安虽然已被追责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该院依法对李万安侮辱烈士名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经过教育,犯罪嫌疑人李万安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同意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2019819日,李万安在报纸上公开刊登道歉信,对侮辱烈士名誉行为予以道歉。

万宁市检察院提醒,言论自由有边界,触犯法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社会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海量信息,也提供了多样化的信息发布、交流平台。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在发表意见和交流信息时,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就可能涉嫌侵权,要负法律责任。

李万安侵害烈士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李万安实施了侮辱等方式的侵害行为。

李万安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随意歪曲和否定烈士英勇牺牲事实,存在明显故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且该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的社会影响,其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了对凉山烈士的名誉权侵害。 万宁市检察院不仅强烈谴责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而且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保护烈士名誉权、荣誉权。

办案检察官表示,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值得全体中国人崇尚、学习和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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