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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案件]逾期20年1.5万变30万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4月28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逾期20年1.5万变30万
 
在日常的民间借贷过程中,有时因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借贷双方会对借款前期本息重新结算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那么,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能否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呢?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事情要追溯到20多年前,老张经营售卖粉丝的生意,1994年1月底,因经营资金短缺,老张向老王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给老王。一转眼过了近二十载,老张仍未还款,无奈之下,2013年7月,老王赶到老张家中催讨借款,恰逢老张不在家,老张就委托儿子小张出具给老王一份还款计划,双方约定,由小张归还给老王30万元,第一期于次月月底还款10万元,第二期于同年12月中旬还款20万元。还款计划到期后,小张并未归还借款,为了追回借款,2014年10月,老王又到老张家中催讨,老张重新出具了一份还款合同给老王,双方约定,由老张归还借款30万元,次月月底归还3万元,2015年1月前归还7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付清,逾期未还,按月总额10%追加,最多半年。
本以为自己苦追20年的借款能要回,没想到自己收到的还款合同还是一张“空头支票”,还款合同到期后,老张仍旧分文未还。今年3月,老王一纸诉状将老张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张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给自己还款合同中约定的追加款以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那么,老王能否顺利追回还款合同约定的30万借款以及相应的追加款及利息呢?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老张向老王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以案释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本案中的还款计划及还款合同均由1994年的1.5万元借款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老张向老王借款的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还款合同为凭证。还款计划、还款合同系借贷双方对前期1.5万元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形成,双方在还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远远大于借款本金1.5万元,据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仅在本金1.5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供稿:胡漫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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