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案件]首例微信公众号使用知名栏目名案被判侵权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4月2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首例微信公众号使用知名栏目名案被判侵权
2016年,辽宁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78件,同比增长47.36%,审结1852件,同比增长49.76%。其中一、二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087件,比2015年增加738件,审结1781件;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58件,涉案被告人共119人,结案45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共18件,结案14件。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梳理此类案件特点,并公布多件典型案例,辽宁省首例微信公众号被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亦在其中。
抄袭说明书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以商标权案件为最多,2016年受理的商标侵权犯罪案件占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82.76%。”辽宁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柴学伟介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以往数量最多的是商标权案件,但去年受案最多的是著作权案件(从2015年的373件增加到2016年的751件),其中,企业作为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显著增加,这说明当今企业不仅重视自主产品的品牌即商标权,还重视企业的文化品牌即著作权,特别是越来越多的文化产业类的企业产品本身就包含有著作权。
在某株式会社与某自动化液压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中,被告某自动化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与原告某株式会社的产品说明书中的图片、数据完全一致。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裁定被告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的侵害。
“此案中原告制作的产品说明书经过智力劳动,由有关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创作,对其产品使用及性能独有的文字描述,以文字、绘制的示意图组合表达产品特定的内容,融入了设计者的智慧,并付出一定的金钱和劳动。”辽宁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屈昕解释称,有的产品说明书除了对产品信息的介绍外,还更多的加上了创作者主观评价的内容,在内容的表达、版式的构思设计、文字的修饰组合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实质属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涉及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的案件增多,且赔偿请求不断增加。2016年,辽宁全省法院受理了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起的诉讼。与前些年中小企业维权标的额在几万元的情况不同,2016年涉及大型企业、请求赔偿额超过百万的比比皆是,还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请求赔偿额高达千万。
此外,辽宁省高院在梳理案件时发现,大型企业在各市同时集中维权的系列案件占很大比重。
柴学伟举例称,以大连西岗法院为例,该法院去年受理了十余家企业集中维权系列案件,占其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85%左右。此类案件表现为同一原告起诉诸多被告,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原告一般为实力较强的企业,被告为大小商场、超市等。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且因被告往往是广大个体工商户,法治观念淡薄,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存在群体访的风险。
侵害商秘等案件增加
柴学伟表示,涉及新商业模式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诸如低价倾销、商业诋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技术合同、特许经营、企业名称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加较快。
在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沈阳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石油化工设计院、某化工有限公司、某化学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就碰到司法实践中较难判断的新问题,如何认定一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此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1983年,原告沈阳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沈阳某厂)通过合法途径成为了糊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技术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某石油化工设计院受上级指令安排,帮助原告进行制图,制图后,将设计图纸存档。
2010年,作为原告糊树脂产品常年用户的被告某集团下属某公司想要沈阳某股份有限公司微悬浮法糊树脂聚合工艺技术,某公司请解某某(原告退休员工,已因侵害商业秘密罪被判刑)帮忙找一家能做糊树脂的设计院。解某某找到尹某某(某石化院员工,已因侵害商业秘密罪被判刑),尹某某找到某石化院。经解某某确认图纸可以比照原告图纸做出来,配方及DCS解某某可以找原告的人提供,开车及操作指导也可以找原告的人做。
2010年3月20日,某石化院与某集团下属某公司签订合同,工程地点为之后成立的被告某化学有限公司所在地。某石化院做出2万吨糊树脂项目图纸,所有技术都是原告的技术。该项目已完成试车并已批量生产。
“关于涉案微悬浮法糊树脂生产工艺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本案焦点问题。其中核心是关于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是否不为公众知悉的问题。”屈昕分析称,该项技术是原告核心技术,而且并非市场标配产品;案涉微悬浮法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工艺各项数据精确,公开的教科书专业期刊的描述缺乏确定数值;此案涉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窃取原告案涉技术秘密的事实,证明该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因此数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公众号侵害商标权益
柴学伟称,此类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多数案件的被告已不仅局限于赔偿数额高低的争执,而是注重从“不近似、不等同、在先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混淆误认、合法来源、合理注意义务”等专业角度进行抗辩,裁判过程中对被诉侵权行为和相关事实的认定越来越复杂。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沈阳广播电视台诉某广告传媒公司微信公众账号标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就属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本案也是辽宁省首例微信公众号被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随着侵权行为表现方式的不断变化,不仅当事人争议越来越大,法官之间也经常产生观点分歧,达成调解、形成判决的难度越来越高。
此案中,被告某广告传媒公司使用与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标识作为微信公众账号,“汽车小辣椒”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其微信公众号在传播媒介的创设和信息推送方式上与电台广播存在差异,但并不影响其实质的广告、营销和信息传送等内容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服务类别判断。
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广告、营销和信息传送等服务,鉴于原告对该标识使用在先,且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已在辽沈地区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同一服务上使用近似文字标识具有混淆的可能,即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屈昕表示,随着自媒体的应用发展,微博、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联络和沟通媒介。与传统媒体相比,微信作为数字化、普泛化的即时传播方式,任何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传播者,其商业化应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营销方式,同时也带来了微信公众帐号及自媒体平台服务性质如何认定等新问题。
(供稿:袁尊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