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其他案件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举案说法 >> 其他案件 >> 正文

[其它案件]男子饮酒致心脏病诱发死亡 劝酒者被判赔 12万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10月17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男子饮酒致心脏病诱发死亡 劝酒者被判赔 12万
 
朋友相邀聚餐,杨某因不胜酒力,在朋友的劝说下,喝下数两白酒后,以至心脏病诱发,被送回家中一直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月1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同桌吃饭并劝酒的张勇、王建、曹某、赵斌、李明、刘全等6名被告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25914元。
死者杨某的妻子刘某称,2015年1月18日晚6点,丈夫杨某接到曹某电话邀约,告诉他驾驶摩托车到嘉陵区李渡镇某饭店饮酒吃饭。大概晚上8点过,同桌吃饭的张勇、李明送回住所时,丈夫杨某仍处于醉酒昏迷状态。
直到次日凌晨3点左右,杨某的妻子刘某见杨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便打电话叫人将杨某送至嘉陵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丈夫杨某死亡。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杨某系在患有严重的管状动脉稠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基础上,因饮酒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妻子刘某及家属曾多次张勇、王建等6人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无果,刘某遂将6人起诉到嘉陵法院。
经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勇、王建、曹某等6人未尽提醒和劝告义务,致杨某醉酒,其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系杨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自身患有心脏病,却仍然大量饮酒,加上杨某被送回家后,原告刘某及家人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是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最终,嘉陵法院判定,被告曹某、王建分别赔偿原告刘某及家属25183.60元;被告张勇、赵斌、李明、刘全于,分别赔偿原告刘某及家属18887.70元。

 

版权所有 @ 2017 四川文理学院武装保卫部(处)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 联系方式:0818-2791110(莲湖校区)0818-2760415(南坝校区)
ICP备案号:蜀ICP备06020089号-1 、网警备案号:51170003000124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