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案件]司机开车打电话酿惨剧死者家属获赔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5月27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司机开车打电话酿惨剧死者家属获赔
司机开车打电话,因避让不及时,造成一名女子过马路时被撞身亡。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支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10000元,被告某保险分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24586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7时4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昌市抚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凉伞树路段时,遇由西向东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郭某,因被告陈某开车接打电话,未及时避让行人,导致小型普通客车前引擎盖及前挡风玻璃与郭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陈某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保险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时查明,受害人郭某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自1992年10月起就一直随儿子生活在南昌市西湖区C小区。
审理中,被告陈某辩称,其在赔付14万元后与原告达成了谅解协议,且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缓刑一年。
被告保险支公司辩称,被告陈某是违法驾驶,原告与被告陈某达成私下谅解是违法的,这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郭某是农村户口,虽然在城镇居住了一段时间,但仍应按照农村户口予以赔偿。
被告保险分公司辩称,本案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以及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本案涉及刑事部分,所以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答辩人不予赔付。保险分公司仅承担三者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对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车已向保险支公司、保险分公司投保,则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陈某承担。通过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法院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款项予以认定:死亡赔偿金109365元、丧葬费21791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730元、交通费700元,共计134586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网 供稿:王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