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案件]“驾照代扣分”当心摊上大事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10月1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驾照代扣分”当心摊上大事
北京“分虫”买卖分赚取暴利,若生意好可月入3万。
买卖“代扣分”受刑责
【案例】 大学毕业后一年,由于好高骛远,姜丽丽一直没有找到自己心仪的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姜丽丽从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一些人因遭遇交通违章被扣分而苦恼;又有一些有照没车或没有出现过违章者,却想通过卖分赚钱。姜丽丽立刻觉得这是一个既轻松又能赚钱的商机:于是,从2013年7月起的3个月内,姜丽丽在网上或直接到交警缴费大厅寻找、联系卖家,在汽车修理点联系买家,共联系买卖驾驶证代扣业务30余起,从中获利近2万元。
【点评】 姜丽丽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案中,鉴于姜丽丽非法充当“中介”,扰乱市场秩序,将交通违法的扣分作为一种商品来交易,且违法所得数额近2万元,自然也就难逃刑事制裁。
无偿“代扣分”遭处罚
【案例】 2013年12月19日,得知好友因再次闯红灯,驾照已被扣满12分,且正为此后悔、苦恼后,早就听说过可以通过“代扣分”来“消灾”的李凤娇立刻出了个“金点子”:让交警扣我的分吧!在李凤娇代为前往接受违章处罚时,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了猫腻儿。可李凤娇不仅拒不认错,反而与好友订立“攻守同盟”。李凤娇没有料到,自己没赚一分钱却被处5日治安拘留。
【点评】 交警对李凤娇所作的治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李凤娇既未开车也未违章,却为了个人私情,帮助违章好友逃避制裁出谋划策,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甚至在交警察觉之后,仍不思悔改,与好友订立“攻守同盟”,严重影响了交警部门依法办案。虽然李凤娇并未牟利,但该处罚并没有以牟利为前提,即无论是否有偿,只要实施了“代扣分”行为,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顶包“代扣分”得赔偿
【案例】 直到2014年1月17日接过需要赔偿3万余元医疗费用的判决书,方茹连肠子都悔青了。半年前,方茹的闺蜜因闯红灯而将一名行人撞伤并面临扣满12分的处罚,鉴于表面看来行人伤势不重,也为两肋插刀,在附近购物的方茹当即换下闺蜜顶包了。岂料,行人的伤情远不是那么简单,由于其只从交强险中获赔1万元医疗费用,而交警部门认定自认借车驾驶的方茹负全部责任,行人遂诉请判令方茹赔偿剩余的医疗费用。可闺蜜却翻脸不认人,不承认顶包一说。
【点评】 方茹只能自食其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方茹一直承认是自己违章,“翻供”时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闺蜜就“翻供”又不以认可,决定了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