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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采取调包手段“骗钱”是诈骗还是盗窃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采取调包手段“骗钱”是诈骗还是盗窃

 

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勾结陈某,密谋骗钱。而后,吴某以收购某种药材为名找到村民唐某。陈某则装作与吴某不相识,在旁帮腔说收购该药材可赚大钱。唐某表示没有太多本钱。吴某便说其会变钱,并现场演示“1元变10元,10元变100元”。唐某信以为真,回家借来1万元交给吴某。吴某接钱后将钱用一张黄纸包住,假意施法。在陈某帮助下,趁唐某不备,迅速将事前准备的另一黄纸包调换后给唐某,并嘱唐某回家后当晚12时再打开,钱会增加10倍,但路上不得与任何人说话。唐某当晚打开纸包发现是卫生纸包着一块肥皂。赃款被两犯罪嫌疑人平分。

分歧意见: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吴某、陈某采取了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诱使唐某上当,将财物主动交给吴某。两犯罪嫌疑人获得财物的手段是骗取,故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吴某、陈某虽然虚构了事实,但两人获取财物的手段主要是趁唐某不备进行调包,这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信任或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掩盖客观事实,使其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分。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因受骗而“自愿”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手段是“窃”,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没有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愿望和行为。秘密窃取手段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吴某虚构“小钱变大钱”的事实,骗取了唐某的信任,使唐某将钱“自愿”交给吴某,但唐某这一交付行为并非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尚不能实际占有和处分财物,财物也未完全脱离唐某的控制。吴某、陈某取得财物主要是趁唐某不注意,采取“调包”手段,这是一种秘密窃取方法。实际上,吴某等人是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为盗窃行为创造方便条件,对财物的取得方式最终是靠“窃”而非“骗”,不是财物所有人“自愿”交付财物。这种先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相信某种事实,然后再用窃取手段偷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诈术盗窃”,以盗窃罪论处。综上,本案吴某、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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