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证]公安局关于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个人相关信息的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2月27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公安局关于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个人相关信息的规定
一、 变更姓名
1.前置条件及要求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求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 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委简化字。
(2) 随父或随母姓(喊由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 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 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 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 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会者原姓名的。
成年人更名应由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 《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 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 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 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 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 县以上民族宗教事物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 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 变更性别
(一)前置条件及要求
户口登记的性别与本人实际性别不一致,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或变性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更正年龄
(一)置条件及要求
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但是,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更正。
2、对曾由本人(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经更正过出生日期,又重新提出申请将更正了的出生日期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变更。
(二)申报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 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6、 差错前户口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7、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更正身份证号
(一)前置条件和要求
身份证号码重、错,需要变更更正。
(二)申报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号码差错证明(包括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差错前身份证等)(原件)。
5、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更改更正民族
(一)前置条件及要求
1、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收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分同是少数民族的,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分。
4、公民更改民族成分,由本人或监护人先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四川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分的证明(变更民族的出具)(原件)。
4、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更正民族的出具)(原件)。
5、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